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禹城市“五本记实”发展党员工作

  

  禹城市“五本记实”发展党员工作
  暂行办法(试行)
  (征求意见稿)
  为全面落实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要求,进一步贯彻落实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制度,全面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、科学化水平,在全市推行“五本记实”发展党员工作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一章 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
  第一条 坚持以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和党内有关规定为依据,按照“控制总量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”的总要求,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阶段和环节进行详细记载,实行全程记实,严把党员入口关,保证发展党员质量。
  第二条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,从严政治标准。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,综合考察入党申请人和发展对象的思想政治、能力素质、道德品行、现实表现等情况,做到深查、细照、严审,坚决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。
  第三条 坚持程序优先,从严发展程序。按照申请入党、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、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、预备党员的接收、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5个阶段和25个环节进行。
  第四条 坚持“发展程序记实、培训考察记实、职责责任记实、发展材料记实” ,从严全程记实。对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进行痕迹化管理,每个环节都要按照“一人一档、一事一记、一步一审”的要求,进行详细如实记载,确保有据可查。
  第五条 坚持“谁培养、谁负责,谁考察、谁负责,谁把关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从严责任追究。对不坚持标准、不履行程序、培养考察失职、审查把关不严的,要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的责任,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性和严肃性。
  第二章 记实内容及方式
  记实通过填写《发展党员工作记实登记表》形式进行。在发展党员过程中,从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开始,以写实的方式对其在发展党员期间的各个阶段、环节进行记录。
  第六条 申请入党阶段。党支部在接到入党申请人书面申请后,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,了解基本情况,并将其基本情况报告党总支、党(工)委,由党总支、党(工)委审核同意后发放《发展党员工作记实登记表》。由党支部按照“一人一档、一事一记”的要求,建立发展党员全程记实档案。党支部指导申请人填写《入党申请人登记表》。
  归档材料:①入党申请书;②基本情况登记表;③谈话情况记录表。
  记实内容: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;报告上级党组织情况;谈话情况。
  记实主体:申请人、党支部书记、党支部谈话人、党总支书记、党(工)委审核人。
  监督内容:党支部是否对入党申请人及时进行谈话了解情况;是否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。
  监督主体:党(工)委。
 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阶段。党支部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,应当采取党员推荐、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,支部委员会(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党员大会,下同)研究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。党支部将相关材料报党总支、党(工)委,由党(工)委审核备案后发放《积极分子考察记实登记表》。党(工)委将备案积极分子名单报市委组织部。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,负责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工作,每三个月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写实,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,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。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。
  1、不在本单位工作或工作时间少于三年的;
  2、工作单位、居住地均不在本村(社区),或居住地虽在本村(社区),但工作、学习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;
  3、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,在一个月内因入党申请人个人原因没有进行谈话的;
  4、入党申请人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,或正在被侦查、起诉和审判的;
  5、入党申请人曾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,或退党后重新申请入党,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不满5年的;
  6、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党员推荐、群团组织推优、支部委员会讨论的;
  7、推荐结果未进行公示的;
  8、其他不适宜情形。
  归档材料:①积极分子“两推”情况记录;②积极分子公示情况;③积极分子备案表;④思想汇报。
  记实内容:推荐情况;支部委员会研究情况;上级党组织研究情况;公示情况;备案情况;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。
  记实主体:培养联系人、党支部书记、党总支书记、党(工)委派员、党(工)委审核人。
  监督内容:党支部是否召开会议推荐和研究;党支部是否指定了培养联系人,是否定期考察;培养联系人是否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写实。
  监督主体:党(工)委。
  第八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阶段。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、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,在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、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,并报上级党(工)委备案后,可列为发展对象,党支部及时填写《发展对象确定记实登记表》。由党支部指定或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,对发展对象继续进行培养教育。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,基层党委或市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召开支部委员会进行研究确定发展对象。
  1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不满一年的;
  2、入党积极分子为本支部委员直系血亲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、近姻亲,或曾因违纪违法行为受过处罚,但会前未向上级党(工)委报告,并经党(工)委研究同意的;
  3、不设支部委员会的,未召开支部党员大会,且实到会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的;
  4、召开支部大会的,实到会党员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的;
  5、存在弄虚作假、暗箱操作等行为,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或干扰确定结果的;
  6、研究确定结果未报上级党(工)委备案,或未经公示的;
  7、其他不适宜情形。
  归档材料:①确定发展对象征求党员、群众意见记录;②确定发展对象情况报告;③自传;④确定为发展对象公示材料;⑤政审表、政审材料、综合性政审报告;⑥培训考核表;⑦执纪执法部门意见记录;⑧预审情况报告。
  记实内容:确定发展对象征求意见情况;支部委员会研究情况;备案情况;政治审查情况;培训情况;执纪执法部门意见;预审意见。
  记实主体:培养联系人、入党介绍人、党支部书记、党总支书记、政治审查负责人、培训单位负责人、党(工)委审核人。
  监督内容:党支部是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了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;是否召开会议征求意见和研究;是否指定或约请了入党介绍人;是否进行发展对象备案;是否进行公示;政治审查程序是否规范到位;是否经过培训;是否征求执纪执法相关部门意见、是否报告预审请示。
  监督主体:党(工)委。
  第九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阶段。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,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,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,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。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,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并发放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,由党(工)委将发展对象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。经党(工)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,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,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。表决通过后,党支部要及时将决议填写在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上,连同本人所有入党材料报党(工)委审批。党(工)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,应当指派党(工)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,作进一步的了解。党(工)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和表决。党(工)委表决通过后,在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上填写审批意见,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,书面批复党支部并下发《预备党员考察记实登记表》,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。
  归档材料:①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会议记录;②票决情况报告单;③审批请示;④上级派人谈话记录;⑤党(工)委批复;⑥预备党员备案表;⑦入党志愿书。
  记实内容:接收预备党员大会记录;党员大会票决情况;党总支审议情况;党(工)委派人谈话情况;党支部请示情况;党(工)委审批情况。
  记实主体:申请人、入党介绍人、党支部书记、党总支书记、党(工)委审查人、党(工)委谈话人(组织员)、党(工)委组织委员、党(工)委书记。
  监督内容:支委会是否对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;是否召开会议进行票决和研究,程序、材料是否规范;是否及时上报和审批;党(工)委是否召开会议研究,程序、材料是否规范。
  监督主体:党(工)委、市委组织部。
  第十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阶段。接收预备党员后,党(工)委或党支部(总支部)要组织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。党组织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,发放《预备党员考察记实登记表》,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、听取本人汇报、个别谈心、集中培训、实践锻炼等方式,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,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。预备期满后,预备党员本人向支部委员会提出书面转正申请,支部委员会在听取党小组意见,征求党员、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对其进行审查并公示。公示无异议的,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,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。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(工)委审批。党(工)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和表决。党(工)委表决通过后,在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上填写审批意见,书面批复党支部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。支部书记要与其谈话,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。党组织对全程记实档案逐级审查完善后,由党(工)委按相关规定与其他入党材料一并妥善保管。
  归档材料:①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;②拟转为正式党员公示鉴定;③《预备党员考察记实登记表》;④征求党员、群众意见记录;⑤转正会议记录及票决情况报告单;⑥支部请示及党(工)委批复。
  记实内容: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;递交转正申请时间;公示情况;党员大会票决情况;党总支审查情况;党(工)委审批情况。
  记实主体:申请人、入党介绍人、党支部书记、党总支书记、党(工)委组织委员、党(工)委书记。
  监督内容:是否对预备党员进行了教育考察。是否进行了公示;是否召开会议研究,程序、材料是否规范;是否及时上报和审批;党(工)委是否召开会议研究,程序、材料是否规范。
  监督主体:党(工)委、市委组织部。
  第三章 责任追究
  根据发展党员工作要求和记实内容,分环节确定责任主体,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  第十一条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五条,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,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,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 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  第十二条 对因工作失误或责任心不强,发展党员程序不规范、材料不合要求等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规定的,档案材料保存不善、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任人,上级党组织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;情节严重、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相应组织处理。
  第十三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、手续不齐备、材料不规范等问题的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,并取消该党组织年度评优评先资格。